厦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可自建保租房面积30-45平为主
22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提出,在本市行政区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置土地,在保持权属不变、满足规划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规模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二)户型要求。每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三)安全要求。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建筑管理与城市景观要求。
(四)租赁对象要求。优先满足企业自有职工、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
(五)租金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租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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