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被查封厂房 致厂房无法顺利移交 公司高管获刑
近日,集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案件:某公司因欠款4970万元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其厂房并拍卖后,却发现厂房已被该公司副总经理擅自出租他人,导致涉案厂房无法顺利移交。
集美法院一审判决厦门某家具公司副总经理吴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2011年,厦门某家具公司老板黄某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做担保,向某银行贷款4970万元,但未按期偿还欠款。2012年11月,仲裁部门裁决黄某应立即向厦门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4970万元并支付利息,但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黄某拒不履行。2013年5月,集美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厦门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厦门某家具公司、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在2016年10月依法将被执行人厦门某家具公司名下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拍卖,并由竞买人依法竞得。
但在拍卖物移交的过程中,却有10余家公司及个人向集美法院提交了租赁合同等书面材料,表示自己已经实际承租厦门某家具公司的厂房,要求继续使用被拍卖厂房。
厂房明明已经被查封,为何此时竟跳出这么多实际承租人?集美法院经调查发现,该家具公司副总经理吴某在明知土地、厂房等资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将该公司名下部分厂房出租给亲戚张某。该厂房经数次转租,蕞终10余家公司及个人成为租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集美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本案执行法官指出,厦门某家具公司副总经理吴某在明知土地、厂房等资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查封厂房进行出租,致使法院拍卖后无法移交,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并给竞买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吴某非法将查封财产的使用权进行处置的行为,明显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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