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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仁产业园招商办法》(修订)的通知

admin8个月前 (09-27)厦门产业信息57

  《安仁产业园招商办法》(修订)已经2021年第14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安仁产业园招商办法》(修订)

  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安仁产业园项目位于集美北大道与三南路交叉路口西南侧,项目用地总面积12546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6740平方米(其中一期面积86745平方米、二期面积289995平方米),项目规划建设18栋建筑物,其中厂房12栋、研发办公大楼2栋、仓库1栋、食堂1栋、倒班房2栋。该园区为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国投公司”)持有,是以租赁方式开展招商的重要载体。

  (一)立足我区“6+N”主导产业,重点围绕机械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等产业链群和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接科研院所等发明成果产业化、军民融合项目、高新技术产业、智能制造产业等。

  (二)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的其他项目。

  (一)安仁产业园重点引进集美区域外企业,入驻企业原则上应在集美区设立独立法人公司,集美区域外企业须于租赁合同签订前将商事注册和纳税登记迁入集美区。

  (二)企业申请入驻安仁产业园,需与招商部门商洽入驻的注册资本以及实际到资要求。

  (三)企业入驻必须承诺入驻后第二个租赁年度起达到以下年产值或年税收指标要求:

  年产值:10000元/平方米(厂房面积);

  年税收:400元/平方米(厂房面积)。

  (四)入驻企业的各类项目和其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19版)》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

  (五)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10年内,商事注册和纳税登记不得迁出集美区,未履行该规定的企业迁出时需退还从本办法获得的全部奖励。

  1.当企业年度产值(租赁年度)达到15000元/平方米(含)或年度税收(租赁年度)达到400元/平方米(含),给予已付年度租金40%作为奖励;

  2.当企业年度产值(租赁年度)达到25000元/平方米(含)或年度税收(租赁年度)达到700元/平方米(含),给予已付年度租金70%作为奖励;

  3.当企业年度产值(租赁年度)达到35000元/平方米(含)或年度税收(租赁年度)达到1000元/平方米(含),给予已付年度租金100%作为奖励。

  入驻企业租期三年,采取先付租金后奖励方式。

  若辖区内企业因增资扩产项目入驻园区,须以其入驻上一年度的产值、税收作为基数,以其入驻后新增部分的产值、税收作为对应的考核指标、奖励标准。

  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信局”)接收企业入驻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经集美区现代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招商组研究具备入驻条件的,由区国投公司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企业及时办理入驻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企业视为放弃租赁安仁产业园权利。

  (一)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申请退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企业连续两年(租赁年度)的年度产值或年度税收等要求未达到入驻条件,立即终止租赁关系,企业在收到书面函告之日起3个月内退出安仁产业园。

  (三)企业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公司性质和场地用途,将办公场所转租、转借其他主体,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租赁关系,不再享受奖励,依法退回已经兑现的奖励,并在收到书面函告之日3个月内退出安仁产业园。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由区镇(街)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列入区工信局部门预算。

  (二)本办法中的产值以国家统计平台数据为准,若企业尚未申报国家统计平台数据则以企业提供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数据为准。本办法中的税收以企业主管税收机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本办法奖励政策,与厦门市、集美区出台的其他政策条款类似的,企业可以就高申请,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的企业,重复、多头申报扶持政策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取消其扶持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主办单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厦门市集美区政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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