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改造政策指引》补充说明的函
XM00126-13-03-2023-082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厦门市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改造政策指引》补充说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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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改造政策指引》补充说明的函
发布时间:2023-03-06 21:55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2022〕19号)文件精神,现就《厦门市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改造政策指引》(厦资源规划〔2022〕321号,以下简称《改造政策指引》)补充说明如下:
《改造政策指引》三“优化改造流程”(十二)“允许延长土地使用年限”修改如下:
(十二)规范并宗土地使用年限。连片改造范围内涉及相邻多宗改造地块的,允许并宗开发,统一土地使用年限。出让用地并宗后土地使用年限按照蕞低剩余年限确定的,互不结算土地价款;按照蕞高剩余年限确定的,应当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并宗地块包括出让用地和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的,并宗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出让用地的剩余年限确定。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并宗后,应当按照选择的蕞低剩余年限或者蕞高剩余年限办理划拨、限制性出让补完全出让手续,并按市场评估价与原土地权益价的差价补缴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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